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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丹执恢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商镇信用社与李国楠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丹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丹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国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丹执恢字第00039号 申请执行人丹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程云成,系丹凤县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涛,男,系商镇信用社主任。 被执行人李国楠,男。 商镇信用社与李国楠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0年6月19日作出(2000)丹法经督字第197号支付令:由被告李国楠支付原告商镇信用社借款6000元本金及利息,执行中,因李国楠常年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00年11月17日作出(2000)丹法执字第94号民事裁定书:中止丹凤县人民法院(2000)丹法经督字第197号支付令的执行。2003年4月10日商镇信用社又向我院申请领取(2003)丹法执字第8号债权凭证。2008年12月10日我院作出(2000)丹法执字第94—3民事裁定书:终结本案执行,待以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重新申请执行。2013年11月2日,丹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我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李国楠自觉偿还了借款6000元本金及利息,本案现已执行终结,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丹凤县人民法院(2000)丹法经督字第197号支付令执行终结。 执行费200元由丹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 琳 审判员 王军民 审判员 褚艳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董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