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湛霞法民三初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孙华与陈继武、冯瑶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华,陈继武,冯瑶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湛霞法民三初字第502号原告孙华。委托代理人李艳霞,广东博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继武。被告冯瑶。原告孙华诉被告陈继武、冯瑶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冯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继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陈继武均系湛江市广播电视大学的教师。2010年3月,被告陈继武告诉原告可以办理山东青岛大学自考高升本毕业证,时间为两至三年。同年3月22日,原告交给被告陈继武39000元办证费用。2011年3月17日,原告再次按被告陈继武的要求支付150000元办证费用给被告陈继武。上述款项均为原告的亲朋好友委托原告支付给被告的办证费用。事后,原告多次追问被告陈继武有关办证事宜,被告陈继武表示现在没有办法办理毕业证,可以退还相关款项给原告,但被告陈继武始终没有将该款退还给原告,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陈继武返还办证费用189000元及起诉后的利息,被告冯瑶对被告陈继武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陈继武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不作答辩。被告冯瑶辩称,原告所诉基本属实。被告陈继武确实收到原告交来办证费用,陈继武也将办证费用交给他人办理。由于他人没有办理毕业证,也没有将办证费用退还给陈继武,故陈继武现在没有钱退还给原告。经审理查明,原告孙华与被告陈继武均系湛江市电视大学的教师。2010年初,被告陈继武告知原告现在可以办理山东青岛大学自学考试高升本科的相关事宜,两至三年可以办理毕业证书。事后,原告多方联系亲友筹备相关资料和费用。同年3月22日,原告交给被告陈继武人民币39000元,被告陈继武向原告出具收据,该收据载明:“兹收到孙华现金叁万玖仟元(39000)正,办理毕业证学费。收款人:陈继武。2010.3.22”。2011年3月17日,原告再次交给被告陈继武人民币150000元,被告陈继武向原告出具收据,该收据载明:“兹收到孙华现金壹拾伍万元正(150000),办理毕业证费用。特此收据。收款人:陈继武。2011.3.17”。被告陈继武收取原告支付的办证费用后,没有依约办理原告委托的事项。经原告多次追索,被告陈继武表示可以退还相关款项,但暂无资金偿还。原告遂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案经本院庭审、调解,因被告陈继武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无法进行调解。另查明,被告陈继武与被告冯瑶于1996年11月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没有对财产的归属及债权、债务的处置作出书面约定。以上事实有,被告陈继武立给原告的收据及合议庭庭审笔录等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受他人委托办理相关自考高升本事宜,然后转委托给被告陈继武,被告陈继武接受原告的转委托,双方系委托代理法律关系。双方的委托行为规避相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应属无效合同。被告陈继武接受原告的委托后,未能依双方约定完成委托事项,现原告请求被告陈继武退还收取原告预付的相关费用,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继武所负债务是发生在其与被告冯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现原告请求被告冯瑶对被告陈继武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继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可缺席审理。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陈继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退还189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9月3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冯瑶对被告陈继武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4080元,财产保全费用1465元,由两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付,本院不再退回,限两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径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 珏审判员 蔡 毅审判员 陈卫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 滢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第六十一条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四)返还财产;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