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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金执字第13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宋峰申请执行郭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峰,郭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金执字第1336号申请执行人宋峰,男,汉族,1981年11月1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郭丽娟,女,汉族,1960年12月2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宋峰申请执行郭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金民二初字第34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郭丽娟欠原告宋峰借款55000元及利息(从2009年9月10日起至判决规定还款之日止,月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26元、公告费560元。郭丽娟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宋峰于2011年5月19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中暂未能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金执字第13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荀  辉  生审判员 路    建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金红艳(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