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屏山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肖胜武与田星学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胜武,田星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屏山执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肖胜武。被执行人田星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2013)屏山民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田星学在xx县xx镇人民政府的工资收入188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