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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略民初字第006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原告杨小英与被告张自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略民初字第00664号原告杨某某,女。委托代理人余庆,陕西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表示因考虑到两个孩子,同意再给被告张某某最后一次机会,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张某某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魏佩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章晓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