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略民初字第006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原告杨小英与被告张自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略民初字第00664号原告杨某某,女。委托代理人余庆,陕西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表示因考虑到两个孩子,同意再给被告张某某最后一次机会,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张某某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魏佩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章晓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