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贵民二初字第010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吉世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勤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世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安徽省勤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贵民二初字第01028号原告:吉世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田幸一,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荣方鸿,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勤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建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鹰,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章强贵,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吉世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世科贸易”)与被告安徽省勤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上光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佳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荣方鸿、被告委托代理人章强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吉世科贸易诉称:2012年8月24日,原、被告通过传真方式订立精密聚合环氧树脂A、B胶合同,原告于2012年8月、9月分两次将该笔货物发到被告处,共计价款118368元。2012年9月27日原告的发货单经被告确认,经原告催讨,被告承诺在2013年7月底支付4万元,余款在10月前付清。2013年8月经原告再次催讨,被告承诺于2013年9月25日前支付该款,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原告具状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18368元;2、被告承担原告差旅费4000元;3、被告承担自2012年10月起付清之日的利息;4、被告承担律师费7000元;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吉世科贸易为证明自己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人身份证明,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二,采购合同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证据三,货款确认凭证及联络函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118368元;证据四,律师费、差旅费单据,证明原告为主张债权所支付律师费7000元、差旅费4000元的事实。勤上光电辩称:被告已经将货款支付给原告,律师费、差旅费及利息合同上并未约定,被告不应当支付,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勤上光电为证明自己主张,向法院提交付款申请单及结算业务申请书,证明被告已经将货款支付给原告。原、被告双方对对方证据均无异议。本院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均予以认可。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4日,原、被告通过传真方式订立精密聚合环氧树脂A、B胶采购合同,原告于2012年8月、9月分两次将该笔货物发到被告处,2012年9月27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货款118368元未付。2013年8月13日,勤上光电向吉世科贸易出具联络函,承诺该款于2013年9月25日支付。2013年11月25日,勤上光电向吉世科贸易支付货款118368元。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勤上光电与吉世科贸易间签订的两份《采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已依法成立并生效,当事人应当依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吉世科贸易已依约向勤上光电供应精密聚合环氧树脂A、B胶,但勤上光电并未按约定支付货款,而是向吉世科贸易出具联络函,约定2013年9月25日支付货款,但勤上光电并未按约定时间付款,已构成违约,在诉讼期间,被告勤上光电向原告吉世科贸易支付了全部货款,现吉世科贸易诉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应自2013年9月26日开始计算。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因一方违约而导致另一方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律师费及差旅费负担,现吉世科贸易诉求勤上光电给付律师费及差旅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省勤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欠原告吉世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货款118368元,此款已付清;二、被告安徽省勤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吉世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118368元计,自2013年9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3年11月25日止);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87元,减半收取1443.5元,由吉世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443.5元,安徽勤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佳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汪 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