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旌法执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涂长军(容留、介绍卖淫)一案罚金执行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旌法执字第630号涂长军(容留、介绍卖淫)一案,本院(2013)旌刑初字第31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已将该判决内容中财产刑(罚金)部分,移送本院执行庭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涂长军已向本院缴清全部罚金。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44条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旌阳区人民法院(2013)旌刑初字第313号判决内容中财产刑(罚金)部分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任拴雄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覃 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