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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滨商初字第11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与史杭军、宋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史杭军,宋丽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滨商初字第1118号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中兴路财政金融大楼。诉讼代表人徐全生,行长。被告史杭军。被告宋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诉被告史杭军、宋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78元,减半收取4,23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020元,共计7,259元,由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承担。审判员  蓝钦如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来建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