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民一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苏某某与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一初字第387号原告苏某某。委托代理人许百胜,广饶广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钟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胡静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