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遵执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郝冬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冬林,郝淑芳,叶彩荣,郝梦琦,郝帅,于江,马洪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遵执字第503号申请执行人郝冬林,男,194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玉田县郭家屯乡小黄庄村。申请执行人郝淑芳,女,195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叶彩荣,女,197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郝梦琦,女,2003年1月1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郝帅,男,2008年8月4日出生,汉族,儿童,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于江,男,198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天津市蓟县上仓镇北王庄村。被执行人马洪春,男,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天津市宝坻区大口屯镇镇西村。申请执行人郝冬林、郝淑芳、叶彩荣、郝梦琦、郝帅与被执行人于江、马洪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0日作��的(2012)遵民初字第5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23973元,诉讼费1820元,执行费26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遵民初字第5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马福然审判员 钱海峰审判员 王兆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 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