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遵执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毛名放居间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名放,凌贤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遵执字第750号申请执行人毛名放,男,196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现住北京市海淀区西钓鱼台新村**号。被执行人凌贤平,男,1981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市长埠村木马**组**号。申请执行人毛名放与被执行人凌贤平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的(2013)遵民初字第11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73923.47元,诉讼费850元,执行费101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遵民初字第11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钱海峰审判员 马福然审判员 王兆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术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