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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遵执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毛名放居间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名放,凌贤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遵执字第750号申请执行人毛名放,男,196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现住北京市海淀区西钓鱼台新村**号。被执行人凌贤平,男,1981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市长埠村木马**组**号。申请执行人毛名放与被执行人凌贤平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的(2013)遵民初字第11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73923.47元,诉讼费850元,执行费101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遵民初字第11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钱海峰审判员  马福然审判员  王兆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术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