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东商初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宁波万润特种油品有限公司与宁波市江东明一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万润特种油品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明一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甬东商初字第498号原告:宁波万润特种油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伟才。委托代理人:李辉滨、史洁。被告:宁波市江东明一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素娥。原告宁波万润特种油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江东明一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勤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因被告宁波市江东明一工贸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3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史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宁波市江东明一工贸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宁波万润特种油品有限公司起诉称:原、被告之间存在燃料油买卖关系。2009年12月24日至2010年3月23日期间,原告依照被告指示向其提供燃料油合计61.28吨(已扣除退回的燃料油3.59吨),货款总计222772.40元。原告已向被告开具增值税发票。原告依约送货后,被告仅陆续支付了部分货款,剩余货款40717.90元一直未予支付。请求判令:被告宁波市江东明一工贸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货款40717.90元,并赔偿原告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企业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损失,计算至生效判决指定履行日为止。被告宁波市江东明一工贸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被告身份信息一份,拟证明被告主体适格的事实;2.送货单及过磅单各十七份,拟证明原告按被告指示在2009年12月24日至2010年3月23日期间向被告提供燃料油61.28吨、共计货款222772.40元的事实;3.增值税发票四份,拟证明原告为被告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事实;4.宁波市电子清算补充凭证一份,拟证明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的事实。应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向宁波市江东区国家税务局调取增值税认证情况说明一份。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因被告宁波市江东明一工贸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对本院调取的证据无异议。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具备证据三性、能与原告诉称的事实相印证。且是否全额履行付款义务的举证责任在于被告,被告亦未提供反驳证据,故本院对上述证据及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0717.90元的事实予以认定。被告宁波市江东明一工贸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综上,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理应支付货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40717.90元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自2013年3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的逾期利息损失,于法无悖,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宁波市江东明一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万润特种油品有限公司货款40717.90元,并赔偿自2013年3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的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被告宁波市江东明一工贸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18元,由被告宁波市江东明一工贸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950元,由被告宁波市江东明一工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为376658348992,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 勤人民陪审员 梅碧玉人民陪审员 张志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陈剑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