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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浏执字第017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与刘斌球电信合同纠纷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柳斌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浏执字第01787号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付虎。被执行人柳斌球,女性,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浏民督字第00225号,于2013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12月5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柳斌球银行存款人民币386.0元(迟延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沈伟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罗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