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溧洪商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钱永法与张家港市锦程纺织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协昌纺染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永法,张家港市锦程纺织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协昌纺染有限公司,张建丰,程锦祥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溧洪商初字第164号原告钱永法,男。委托代理人雍溧、章响,江苏全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港市锦程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妙桥商城南路。被告张家港市协昌纺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妙桥人民路。被告张建丰,男。被告程锦祥,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永法诉被告张家港市锦程纺织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协昌纺染有限公司、程锦祥、张建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永法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钱永法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永法撤诉。案件受理费52218元,减半收取26109元,由原告钱永法负担。审判员 武宁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田飞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