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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知民初字第01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圣沛黎洛与薛立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圣沛黎洛,薛立新

案由

网络域名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知民初字第0103号原告圣沛黎洛(SANPELLEGRINOS.P.A),住所地意大利米兰市摩尔区洛多维考夫街**号。法定代表人巴纳科索·埃奇奥(EzioBonaccorso)。委托代理人付振坤,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项春晖,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薛立新。委托代理人张武,江苏柯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星游,江苏柯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圣沛黎洛(SANPELLEGRINOS.P.A)与被告薛立新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一案,本案于2013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圣沛黎洛委托代理人付振坤、被告薛立新委托代理人周星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圣沛黎洛诉称:其系意大利历史最悠久的饮品公司,生产各类矿泉水、果汁饮料等,其中“圣培露”(SANPELLEGRINO)品牌矿泉水在世界100余国家销售,销量居欧洲第一。其于1986年3月7日即向中国工商部门申请注册“SANPELLEGRINO”商标(第383736号),并于1986年12月10日被核准注册。2001年5月28日又在他国注册了“”商标(第G759659号),并根据相关国际公约在中国获得相同保护。2007年12月7日,其又向中国工商部门申请注册了“圣培露”商标(第6424281号)。自其进入中国市场后,结合“SANPELLEGRINO”的读音、水产品的特性、中国市场消费者的偏好,将“SANPELLEGRINO”音译为“圣培露”,并在对其旗下矿泉水产品的宣传上将“SANPELLEGRINO”和“圣培露”结合对应使用,并在经销商、消费者中获得广泛的知名度,由此,“圣培露”已成为其“SANPELLEGRINO”有气矿泉水特有的商品名称,并与“SANPELLEGRINO”具有唯一的对应关系。薛立新作为“无锡市江南达电器经营部”(以下简称江南达经营部)业主,于2006年4月7日注册了“WWW.圣培露.CN”、“WWW.聖培露.CN”、“WWW.圣培露.中国”、“WWW.圣培露.中國”、“WWW.聖培露.中國”、“WWW.聖培露.中国”等六个域名,又于2006年4月12日注册了“WWW.圣培露.COM”域名。上述域名中,“圣培露或聖培露”是域名的识别部分,却与其享有在先权益的商品名称“圣培露”完全相同,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薛立新对上述域名中的“圣培露或聖培露”域名识别部分并不享有在先使用的权利,也无其他可以注册争议域名的正当理由。上述域名注册后,薛立新并未实际使用,一方面阻碍了其注册并正常使用该域名,另一方面通过囤积域名以牟利,主观上具有恶意。综上,薛立新的行为属于恶意抢注域名,构成了对其的不正当竞争,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益,故请求法院判令:一、薛立新停止侵犯其第383736号、第G759659号、第642428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二、薛立新注销“WWW.圣培露.CN”、WWW.圣培露.COM、“WWW.聖培露.CN”、“WWW.圣培露.中国”、“WWW.圣培露.中國”、“WWW.聖培露.中國”、“WWW.聖培露.中国”等七个域名,或将上述七个域名无偿转让给其;三、判令薛立新赔偿其损失及为本案所支出的调查取证费、律师费等合理支出人民币5万元。被告薛立新辩称:一、“圣培露”取名缘由在于其年幼至家乡“悟空寺”朝“圣”、无锡名胜“甘露寺”中的“露”、其母亲史培英中的“培”,注册时准备和朋友合伙经营化妆品,因故未取得进展,其现拟将“圣培露”用于安防、视听设备器材销售等,有实际使用正当缘由和用途;二、其于2006年4月即委托北京铭万智达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铭万智达公司无锡分公司)将上述域名链接到其经营公司的网页;三、“SANPELLEGRINO”的中文译名并非唯一对应,圣沛黎洛亦将“SANPELLEGRINO”翻译为“圣沛黎洛”;四、其并未恶意利用域名侵犯圣沛黎洛所享有的商标权,其域名注册早于圣沛黎洛注册案涉商标的时间。综上,其请求驳回对方诉讼请求。一、为证明其主张,圣沛黎洛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商标注册证3份及中华商标网注册商标信息打印件3份,用于证明其是第383736号、第G759659号、第6424281号注册商标所有人。具体如下:(1)圣.贝利格利诺有限公司于1986年3月7日向中国工商部门申请注册“SANPELLEGRINO”商标,核准注册号为第383736号,获准注册有效期自1996年12月10日至2006年12月9日,续展注册有限期自2006年12月10日至2016年12月9日,核定使用商品(第32类):汽水、果汁、苏打水、矿泉水、柠檬水、无酒精饮料。后该商标注册人变更为圣沛黎洛。(2)圣沛黎洛向中国工商部门申请注册“”,核准注册号为第G759659号,获准有效期限自2011年5月28日至2021年5月28日,核定使用商品(第32类):汽水;制作汽水的物品;制作饮料制剂;无酒精的提炼果汁;以果汁为主不含酒精的饮料;果汁;以水果糖浆为主的饮料;柠檬汽水;含氢氧化锂水;矿泉水;制作矿泉水的产品;巴旦杏仁糖水;苏打水;苏打汽水;餐饮水。(3)圣沛黎洛于2007年12月7日向中国工商部门申请注册“圣培露”中文商标,核准注册号为642481,获准有效期限自2010年3月14日至2020年3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第32类):蒸馏水(饮料);汽水;碳酸水;纯净水;泉水(饮料);矿泉水;含香味的水(饮料);果味饮料;水果饮料(不含酒精);果汁;蔬菜汁(饮料);含果肉果汁饮料;柠檬水;苏打水;无酒精饮料;制饮料用糖浆;制饮料用浓缩制剂;饮料香精;饮料制剂;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豆类饮料;麦芽饮料;等渗饮料;能量饮料;不含酒精的开胃酒;不含酒精的苦味酒;无酒精水果混合饮料。2、各类期刊、杂志、报纸、内宣材料等有关其使用“圣培露”、“SANPELLEGRINO”、“”标识或商标宣传水饮料产品或涉及到上述标识或商标属于其所有,可证明“圣培露”和“SANPELLEGRINO”具有唯一的对译关系,且唯一指向其旗下各类水饮料产品;“圣培露”、“SANPELLEGRINO”、“”在相关公众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并享有良好的声誉。可见,在薛立新注册系争域名前,其已对“SANPELLEGRINO”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其中有从国家图书馆复制的期刊复印件38份;文献复制证明1份及对应期刊复印材料1组;(2013)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2209号公证书1份,包含《WINE&DINEINSTYLE》2006年春季版(刊号CN31-0028)、”《家居廊》2005年6月杂志(刊号CN-31-1919)、《餐桌》2005年版(公开非正式出版)、《CuisineandWineASIA》2006年版(亚洲范围公开出版)、“SANPELLEGRINO”品牌宣传材料1组;“SANPELLEGRINO”及“圣培露”品牌宣传材料1组。3、“SANPELLEGRINO”、“圣培露”品牌标贴复印件1组、英文发票传真件5份;证明2003年至2009年,“SANPELLEGRINO”、“圣培露”品牌水产品进入中国市场后,其及经销商将“SANPELLEGRINO”对译为“圣培露”,并进行标注。4、(2013)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8235号公证书1份,证明在网络空间中,“圣培露”与其具有唯一对应的关系。该公证书公证如下事实:其在“百度搜索”以“圣培露”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均指向其生产的各类“圣培露”或“SANPELLEGRINO”品牌水饮料产品。5、域名检索材料1组,证明薛立新于2006年4月注册了“WWW.圣培露.CN”、“WWW.圣培露.COM”、“WWW.聖培露.CN”、“WWW.圣培露.中国”、“WWW.圣培露.中國”、“WWW.聖培露.中國”、“WWW.聖培露.中国”等七个域名。6、其在2013年出产的矿泉水1瓶,其上张贴的标识上有“圣培露”、“SANPELLEGRINO”、“”等商标。对于上述证据,薛立新质证认为:1、认可圣沛黎洛案涉商标相关证明文件的效力,但其域名注册时间早于“圣培露”商标注册时间,且“SANPELLEGRINO”与“圣培露”并非唯一性的对译关系。2、不认可38份期刊的证明力;不认可内宣材料的效力,因为上述材料内容很多是英文,对方未提供翻译件,且都是复印件;4份杂志的真实性认可;文献复制证明1份及对应期刊复印材料1组的真实性认可,但无法证实圣沛黎洛对相关商标进行大量宣传。3、不认可商标标贴复印件、英文发票传真件的效力,因为上述材料均是复印件且内容很多是英文。4、认可(2013)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8235号公证书及其公证事实的真实性,但仅是在网络上的宣传,点击率及效果无法确认。5、认可域名检索材料的真实性。6、认可该瓶矿泉水为圣沛黎洛出产的真实性,但与本案无关。二、为证明其主张,薛立新举证以下证据:1、域名证书2份及域名制作合同复印件1份、铭万智达公司无锡分公司证明2份、收据1份、服务合同1份、信息清单1份,证明其于2006年4月以其个体经营的江南达经营部名义注册了“WWW.圣培露.CN”、“WWW.圣培露.COM”等域名,并委托相关公司将上述域名链接到“无锡方鼎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鼎公司)经销安防产品的网页。诉讼中,本庭组织双方当事人当庭登陆网络,在搜索引擎中输入“WWW.圣培露.CN”、“WWW.圣培露.COM”域名,链接到方鼎公司经销安防产品的网页,但该网页的ICP备案号为虚假备案号,故无法核实该网页的建立时间。2、电子照片打印件12张及“SIRENHORN”安防扩音器1个,其上贴有“无锡方鼎软件科技有限公司、WWW.圣培露.COM”字样,证明其使用“WWW.圣培露.CN”、“WWW.圣培露.COM”域名名称进行宣传。对于上述证据,圣沛黎洛质证认为:1、认可域名证书的真实性,但无法确认方鼎公司的网页与薛立新有关联,且在本案诉讼前投入使用。2、对铭万智达公司无锡分公司出具的证明、收据、服务合同及信息清单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因铭万智达公司无锡分公司与薛立新存在利益关联,且无法通过发票等证据予以佐证。3、对电子照片打印件的效力不予认可。4、认可“SIRENHORN”安防扩音器的真实性,但上述标贴是否实际使用无法确认。综合当事人举证、质证,本院对本案举证作出如下认证:对于圣沛黎洛提供的商标注册证明、商标登记信息、期刊、杂志、文献复印证明、公证书、矿泉水瓶等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圣沛黎洛提供的“SANPELLEGRINO”、圣沛黎洛内宣材料2组、“圣培露”品牌标贴复印件1组、英文发票传真件5份的真实性,因均是复印件或单方证明,故本院无法确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对于薛立新提供的域名证书2份、域名制作合同复印件1份、铭万智达公司无锡分公司证明2份、收据1份、服务合同1份、信息清单1份、“SIRENHORN”安防扩音器的真实性,因上述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且圣沛黎洛并未提供反证,故本院确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对于薛立新提供的照片打印件,因薛立新未出示照片底稿,无法核实上述照片的真实性,故本院无法确认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上述证据的证明力综合本案全部证据和事实予以确定。经审理查明,圣.贝利格利诺有限公司于1986年3月7日向中国工商部门申请注册“SANPELLEGRINO”文字商标,核准注册号为第383736号,获准注册有效期自1996年12月10日至2006年12月9日,续展注册有限期自2006年12月10日至2016年12月9日,核定使用商品(第32类):汽水、果汁、苏打水、矿泉水、柠檬水、无酒精饮料。后该商标注册人变更为圣沛黎洛。其后,圣沛黎洛于2007年12月7日向中国工商部门申请注册“圣培露”文字商标,核准注册号为642481,获准有效期限自2010年3月14日至2020年3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第32类):蒸馏水(饮料);汽水;碳酸水;纯净水;泉水(饮料);矿泉水;含香味的水(饮料);果味饮料;水果饮料(不含酒精);果汁;蔬菜汁(饮料);含果肉果汁饮料;柠檬水;苏打水;无酒精饮料;制饮料用糖浆;制饮料用浓缩制剂;饮料香精;饮料制剂;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豆类饮料;麦芽饮料;等渗饮料;能量饮料;不含酒精的开胃酒;不含酒精的苦味酒;无酒精水果混合饮料。圣沛黎洛又向中国工商部门申请注册“”文字及图组合商标,核准注册号为第G759659号,获准有效期限自2011年5月28日至2021年5月28日,核定使用商品(第32类):汽水;制作汽水的物品;制作饮料制剂;无酒精的提炼果汁;以果汁为主不含酒精的饮料;果汁;以水果糖浆为主的饮料;柠檬汽水;含氢氧化锂水;矿泉水;制作矿泉水的产品;巴旦杏仁糖水;苏打水;苏打汽水;餐饮水。2004年至今,圣沛黎洛曾在若干期刊、杂志上宣传其“SANPELLEGRINO”品牌或“圣培露”品牌水饮料产品,另有若干期刊、杂志进行相关报道时涉及“SANPELLEGRINO”或“圣培露”品牌水饮料产品。2006年4月,薛立新以其个体经营的、位于中国江苏省无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城的江南达经营部名义向中国域名注册组织注册了“WWW.圣培露.CN”、“WWW.圣培露.COM”、“WWW.聖培露.CN”、“WWW.圣培露.中国”、“WWW.圣培露.中國”、“WWW.聖培露.中國”、“WWW.聖培露.中国”等七个域名,域名注册后,薛立新委托铭万智达公司无锡分公司维护域名,现将“WWW.圣培露.CN”、“WWW.圣培露.COM”实际链接到方鼎公司营销安防器材的网页。庭审中,圣沛黎洛出示的其2013年出产瓶装矿泉水的瓶身及标贴上标明“SANPELLEGRINO”、“圣培露”及“”商标本院认为,综合双方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薛立新注册的系争七个域名及相应使用行为是否侵犯圣沛黎洛相应的注册商标权;二、薛立新注册的系争七个域名主要识别部分名称是否侵犯圣沛黎洛诉称的知名商品的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系涉外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应首先确定准据法的适用。对于争议焦点一,涉及的是商标权涉外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因圣沛黎洛诉至本院,故该部分争议纠纷应适用中国法律。对于争议焦点二,涉及的是涉外不正当竞争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四条,双方经常居住地并不一致,且未协议适用法律,故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因系争域名在中国注册,可认定中国为该部分争议纠纷的侵权行为地之一,故应适用中国法律。关于争议焦点一,首先,圣沛黎洛明确其不申请驰名商标的认定,从其举证的案涉商标的使用情况来看,仅是若干期刊、杂志、企业内刊等涉及到“圣培露”或“SANPELLEGRINO”品牌矿泉水的简单介绍、宣传或仅仅提及到“圣培露”或“SANPELLEGRINO”品牌矿泉水,无法证实案涉商标的影响力程度。其次,将圣沛黎洛所有的“SANPELLEGRINO”、“圣培露”、“”三个注册商标,与薛立新名下的七个域名名称“WWW.圣培露.CN”、“WWW.圣培露.COM”、“WWW.聖培露.CN”、“WWW.圣培露.中国”、“WWW.圣培露.中國”、“WWW.聖培露.中國”、“WWW.聖培露.中国”中的主要识别部分“圣培露”、“聖培露”进行比对,结合读音、文字构成等因素,“SANPELLEGRINO”与“圣培露”、“聖培露”的发音相似,“圣培露”与“聖培露”字形相似、发音相同,仅是汉字简体、繁体的区别,故可认定案涉圣沛黎洛的三个注册商标与薛立新所拥有的七个域名的主要识别部分构成相同或相似。然而,圣沛黎洛案涉三个注册商标的核准使用范围为若干类水饮料产品(商品类别第32类),薛立新名下的“WWW.圣培露.CN”、“WWW.圣培露.COM”网址现链接到的是安防器材产品宣传网页,与圣沛黎洛案涉三个注册商标的核准使用商品类别并不构成相同或相似,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另外,对于薛立新名下的其它五个域名圣沛黎洛并未举证薛立新曾使用,故薛立新就上述五个域名并不存在商标性使用行为。因而,薛立新并未侵犯圣沛黎洛案涉三个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关于争议焦点二,圣沛黎洛认为薛立新名下的七个域名的主要识别部分与其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圣培露”相同或相近似,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首先应举证其“圣培露”品牌水饮料产品构成知名商品,而从圣沛黎洛提供的证据来看,无法查明“圣培露”品牌水饮料产品的销售量、销售区域、宣传范围、宣传周期等,故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圣沛黎洛出产的“圣培露”品牌水饮料产品构成知名商品。因此,薛立新并未构成针对圣沛黎洛的不正当竞争。综上,圣沛黎洛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法律关系适用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圣沛黎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10元(此款已由圣沛黎洛预交),由圣沛黎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圣沛黎洛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薛立新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根据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帆代理审判员  刘博文人民陪审员  唐振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袁佳妮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法律关系适用法》:第四十四条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第五十条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