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070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王伟与王开成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王开成,北京市安康天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7004号原告王伟(反诉被告),男,1969年9月27日出生,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编辑。被告王开成(反诉原告),男,1964年10月14日出生,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昊天家园3号楼2单元601号。被告北京市安康天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镇辛庄村村委会东1000米。法定代表人侯琼花,经理。以上被告委托代理人杨与平,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反诉被告)诉被告王开成(反诉原告)、北京市安康天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伟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诉被告王开成、北京市安康天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反诉原告王开成、北京市安康天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反诉被告王伟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诉原告王伟及反诉原告王开成、北京市安康天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撤回对被告王开成、北京市安康天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准许反诉原告王开成、北京市安康天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对反诉被告王伟的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四百三十七元五角由本诉原告王伟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九百六十三元整由反诉原告王开成、北京市安康天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吕少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安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