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灵执字第508-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黎春Q与被执行人陈A、李S、梁积D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Q,陈A,李S,梁D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灵执字第508-18号申请执行人黎Q,男。被执行人陈A,男,。被执行人李S,男。被执行人梁D,男。申请执行人黎春Q与被执行人陈A、李S、梁积D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灵民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A、李S、梁D未自觉履行该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黎Q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1月27日作出(2013)灵执字第508-13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李S及其妻子陈X和被执行人陈A的妻子黄X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山陆屋支行的存款予以划拔,至此,本院(2013)灵民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陈忠A、李S、梁D履行的法定义务,已经本院强制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灵民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W富审判员 黄W红审判员 李E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黄R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