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饶民初字第8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朱爱民与苑翠艳、张洪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爱民,苑翠艳,张洪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饶民初字第874号原告朱爱民,男,195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饶阳县饶阳镇朱池村人,农民。被告苑翠艳,女,42岁,汉族,饶阳县中易农资门市部负责人。被告张洪涛,男,42岁,汉族,饶阳县中易农资门市部负责人,饶阳县农行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爱民与被告苑翠艳、张洪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爱民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爱民提出撤回对被告苑翠艳、张洪涛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爱民撤回对被告苑翠艳、张洪涛的起诉。审判员 刘令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许志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