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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灞执字第012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履行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灞执字第0129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被执行人王某乙。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依据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西民二终字第6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0月9日在本院立案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某乙按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给付2013年7月8日至2014年7月8日房屋租金36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西民二终字第644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2009年7月8日至2014年7月8日房屋租金由王某乙逐月按300元支付王某甲”,又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房屋现一直按每月300元履行,现已给付1500元,剩余租金王某乙按月自动履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西民二终字第644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2013年7月8日至2013年12月8日的房屋租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魏峰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