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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舟普朱商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张盼成与丁鹤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盼成,丁鹤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舟普朱商初字第83号原告张盼成。被告丁鹤峰��本院于2013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盼成诉被告丁鹤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自动履行了法律义务,无需继续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盼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周 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岑天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