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舟普朱商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张盼成与丁鹤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盼成,丁鹤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舟普朱商初字第83号原告张盼成。被告丁鹤峰��本院于2013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盼成诉被告丁鹤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自动履行了法律义务,无需继续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盼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周 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岑天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