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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相执字第15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周其明与苏州琳捷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其明,苏州琳捷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相执字第1503号申请执行人周其明。被执行人苏州琳捷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长泾村。法定代表人李琳,执行董事。周其明与苏州琳捷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相民初字第14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苏州琳捷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确认结欠周其明借款人民币1120000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20000元,合计人民币114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16元。因苏州琳捷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周其明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147616元。本院于2013年8月7日立案执行,并于同日向被执行人苏州琳捷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财产线索表、申请执行须知、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于15日内提供被执行人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其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多次传唤被执行人到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到庭。期间,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长泾村了解情况,查明被执行人于2013年6月关闭,经营用厂房为租赁,公司现有的机器设备已由本院其它案件查封,处于评估、拍卖程序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未查获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信息。对本院查明的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银行查询回执等证明,经本院质证,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要求法院在拍卖被执行人设备后,本案参与分配,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认的还款义务。执行中,目前无法查到被执行人所有的除设备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确认,亦同意人民法院对本案终结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可予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之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并应同时提供原执行依据、终结执行裁定书、重新执行申请书、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材料。在本院告知申请人的风险责任和终结执行的法律规定及救济途径后,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应予确认。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相民初字第141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葛 峰执行员 陈唯华执行员 钱海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宁春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