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肇德法民二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凤村信用社与陈志雄、陆金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凤村信用社,陈志雄,陆金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肇德法民二初字第364号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凤村信用社。负责人谢雄佳,该社主任。被告陈志雄,男,198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德庆县。被告陆金花,女,198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德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凤村信用社诉被告陈志雄、陆金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凤村信用社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属依法处分其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凤村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折半收取���374元,由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凤村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王锦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何欣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