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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肇德法民二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凤村信用社与陈志雄、陆金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凤村信用社,陈志雄,陆金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肇德法民二初字第364号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凤村信用社。负责人谢雄佳,该社主任。被告陈志雄,男,198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德庆县。被告陆金花,女,198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德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凤村信用社诉被告陈志雄、陆金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凤村信用社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属依法处分其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凤村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折半收取���374元,由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凤村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王锦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何欣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