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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中非诉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东与被执行人吉林市为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李为建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王东,吉林市为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李为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吉中非诉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王东,住所地江苏省铜山县。被执行人吉林市为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瑞丰大厦3单元6层602室。法定代表人李为建,经理。被执行人李为建,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申请执行人王东与被执行人吉林市为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李为建借款合同执行一案中,本院扣留了被执行人吉林市为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在中铁十八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结算款340万元。因此款正在协调中,需等待结算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止吉林仲裁委员会(2013)吉仲调字第91号调解书本次的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泉审判员 姚文秀审判员 张殿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胜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