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洋民初字第009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洋民初字第00997号原告周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靳某某,陕西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某某,女。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熊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08年1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11年农历正月二十二日,原、被告在某某街因琐事发生纠纷后,被告从某某市电话说要外出打工,一个月后,被告电话说要回来与其离婚。此后再未与其联系,至今无音讯。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月16日自愿登记结婚,同年10月15日生育男孩周某乙(现随原告及原告父母生活)。婚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11年2月24日(农历正月二十二日),原、被告在某某街因琐事发生纠纷后,当日被告离家外出,此后,被告未回家也再无音讯。2013年6月,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发出公告,限被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被告未到庭应诉。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某某镇某某村村委会证明,调查被告父母熊某甲、叶某某笔录,调查李某某、高某某、韩某某、周某某、张某某笔录等证据载卷,经当庭举证,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自愿登记结婚并生养有小孩,但婚后在生活中常因琐事发生纠纷,未能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化解矛盾,致夫妻关系失睦。2011年2月原、被告发生纠纷,被告外出至今未归,分居已满两年之久,其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主张离婚,依法应予以支持。婚生子周某由于长期随原告生活,宜由原告抚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熊某某离婚。二、婚生子周某乙由原告抚养。案件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蔺珊珊人民陪审员 刘天如人民陪审员 闫 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叶宝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