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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金诉保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0-31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陈某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六金诉保字第00081号申请人:苏某某。被申请人:陈某。申请人苏某某因与被申请人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某位于六安市人民路以北健康路以东某小区12#XXX#(产权证字号:房地权证房产中心第313XX**号)房产(价值61万元)进行诉前保全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房产(担保人苏某某位于天长路某小区1#A座105-XXX房地权证合瑶字第12005XX**号)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苏某某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陈某位于六安市人民路以北健康路以东某小区12#XXX#(产权证字号:房地权证房产中心第313XX**号)房产(价值61万元)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陈某位于六安市人民路以北健康路以东某小区12#XXX#(产权证字号:房地权证房产中心第313XX**号)房产(价值61万元)。二、查封担保人苏某某位于合肥市天长路某小区1#A座105-XXX房产(房地权证合瑶字第12005XX**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开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汪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