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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大冶执字第004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杨小周与柯文甫、郭菊春、柯英杰、柯艳华借款偿还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小周,柯文甫,郭菊春,柯英杰,柯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大冶执字第00415号申请执行人杨小周。被执行人柯文甫。被执行人郭菊春。被执行人柯英杰。被执行人柯艳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小周与被执行人柯文甫、郭菊春、柯英杰、柯艳华借款偿还纠纷一案中,依法向上列四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四被执行人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柯文甫、郭菊春、柯英杰、柯艳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28271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 彬审判员 董明义审判员 郑正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吴晓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