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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万法民初字第074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徐夫征与张翔、柯宁姓名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夫征,张翔,柯宁

案由

姓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万法民初字第07448号原告徐夫征,男,生于1953年10月10日,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瑞金南路。被告张翔,男,生于1962年4月18日,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关门石。被告柯宁,男,生于1957年4月24日,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后县路。原告徐夫征与被告张翔、柯宁姓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牟登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夫征和被告柯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徐夫征诉称:2012年7月12日,原告接到(2012)万法民初字第05197号案件传票,才得知原告作为万州翔宇开发公司的股东,成为被江西吉安建筑公司追讨近20万元公司债务的被告,原告遂向万州区法院提出本人是被冒名登记的股东。后经法院查明,该公司股东只有张翔一人,原告是被冒名的,被告柯宁向被告张翔提供了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花费1.5万元,损失劳动报酬0.5万元。故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改正冒用原告身份信息和身份证登记事项进行的各种活动,分别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及精神抚慰金1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张翔未予答辩。被告柯宁辩称:我没有冒用原告的身份信息,我也是受害者,自己不构成侵权,也不是共同侵权人,不应承担相应责任。经审理查明:本院于2013年1月15日以(2012)万法民初字第05197号判决书,驳回江西省吉安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要求柯宁、徐夫征、余金城、陈英宁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并认定如下事实:重庆万州翔宇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原为“万县市翔宇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5月30日,注册资金1000万元,工商登记档案记录表明:股东为张翔、柯宁、徐夫征、余金城、陈英宁,被告张翔占出资额的50﹪、柯宁占出资额的20﹪、徐夫征占出资额的10﹪、余金城占出资额的10﹪、陈英宁占出资额的10﹪。但该公司的股东实际上只有被告张翔一人,“柯宁”、“徐夫征”、“余金城”、“陈英宁”均为虚构、冒用的股东。原告徐夫征为此事前往万州花费交通费4115元、住宿费1105元、打印费150元、餐饮费500元、律师费3000元。另原告称用去通讯费、伙食费2000元,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认为:被告张翔冒用原告徐夫征之名,让其作为公司股东,而非真实的股东,本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已确认该事实。对此,被告张翔的行为导致原告徐夫征的经济损失,被告张翔应当予以赔偿,并应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对于原告称被告柯宁给张翔提供其身份信息,因其仅提供了张翔的笔录,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对于被告张翔利用原告的身份信息,造成原告的直接经济损失,被告应予赔偿。对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本院酌情认定为1000元。通讯费、伙食费2000元因原告未提交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原告请求的律师费3000元,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民法院《关于确认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更正冒用原告徐夫征之名作为重庆万州翔宇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身份。二、被告张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徐夫征经济损失5870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合计6870元。三、驳回原告徐夫征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张翔负担。前述费用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应付金额应迳付原告,本院不作做清退。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一方不履行义务时,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纳上诉费或未提交缓交诉讼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牟登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谭超梅书记员  吴起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