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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商初字第26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金振宇与伍云良、王海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振宇,伍云良,王海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2630号原告:金振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文清、鲍云鹤。被告:伍云良。被告:王海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振宇与被告伍云良、王海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振宇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诉讼费,亦没有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婉仪人民陪审员  南瑞咸人民陪审员  陈朝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潘珍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