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商初字第26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金振宇与伍云良、王海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振宇,伍云良,王海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2630号原告:金振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文清、鲍云鹤。被告:伍云良。被告:王海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振宇与被告伍云良、王海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振宇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诉讼费,亦没有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婉仪人民陪审员 南瑞咸人民陪审员 陈朝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潘珍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