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武昌执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孙乐与被执行人武汉新联伟业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乐,武汉市新联伟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武昌执字第00064号申请执行人:孙乐。被执行人:武汉市新联伟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4号龙源国际广场A座506-509室。法定代表人:蒋伟涛,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孙乐与被执行人武汉市新联伟业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楚信公证处(2013)鄂楚信证字第29544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证书载明: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本金4000000元、利息224400元、违约金140000元,合计执行4364400元(截止到2013年11月19日止)。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义务,承担执行费46044元。截止到2013年12月10日利息、违约金为25775.3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市新联伟业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36219.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堂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毕 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