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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催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绍兴县华舍谭荣兴装潢材料经营部、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油港轮驳分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绍兴县华舍谭荣兴装潢材料经营部,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油港轮驳分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催字第109号申请人绍兴县华舍谭荣兴装潢材料经营部,组织机构代码l4445717-9,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华舍街道张溇村192号。业主谭荣兴,身份证号码3306211962********。委托代理人周芳。申报人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油港轮驳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765632-7,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沿江东路173号。负责人韩伟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艺馨。申请人绍兴县华舍谭荣兴装潢材料经营部因持浙江萧山农村合作银行临浦支行于2013年6月7日签发的编码为4020005124700664号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300000元,出票人杭州坚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联化水泥有限公司,背书人杭州联化水泥有限公司)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10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油港轮驳分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二、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三、对浙江萧山农村合作银行临浦支行于2013年6月7日签发的编码为4020005124700664号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300000元,出票人杭州坚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联化水泥有限公司)解除停止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绍兴县华舍谭荣兴装潢材料经营部负担。审 判 长  虞玲艳审 判 员  赵 喆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戴利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