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丹执恢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惠治安与段正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治安,段正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丹执恢字第00046号申请执行人惠治安(别名惠志安),男。被执行人段正怀,男。申请执行人惠治安与被执行人段正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03年12月12日作出的(2003)丹法民初字第1107-1117号民事调解:由被告段正怀赔偿原告惠治安、张建军等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经济损失3828元,承担诉讼费400元。调解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段正怀在监狱服刑且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06年6月5日作出(2004)丹法执字第43-1、45-1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本案执行,待被执行人服刑期满后再申请执行。2013年11月10日惠治安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惠治安家庭生活困难,无经济来源,被执行人段正怀常年举家外出,下落不明且家庭生活困难,无经济来源。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司法救助3000元结案(剩余款项全部放弃)。经合议庭评议,同意特困司法救助3000元,终结本案执行,并已实际救助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丹凤县人民法院(2003)丹民初字第1107-111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执行费200元由惠治安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琳审判员 王军民审判员 褚艳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董正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