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徐商辖终字第00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江苏中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州圣禹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徐商辖终字第00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中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富贵,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圣禹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宣东,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江苏中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州圣禹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供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3)铜茅商初字第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江苏中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认为,该案的合同履行地应为加工承揽所在地即鼓楼区,因此该案应由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经查,2011年5月29日,江苏中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需方与供方徐州圣禹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物资采购合同》一份,约定由江苏中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徐州圣禹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购买推拉门、推拉窗2000平方米,总价款394000元。后因拖欠货款双方发生纠纷,徐州圣禹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江苏中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原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将该案移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于2013年9月24日作出裁定,驳回江苏中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江苏中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认为,本案系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徐州圣禹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原审原告选择向原审被告江苏中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的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江苏中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顾开龙审判员 李忠和审判员 孙 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