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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一初字第008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华阴市广盛混凝土拌合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阴市广盛混凝土拌合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一初字第00891号原告:华阴市广盛混凝土拌合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华阴市桃下镇五里村。法定代表人:付文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平,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委托代理人:杨靖,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被告:陕西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路许士庙街4号。法定代表人:邓任民,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夏文广,男,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华阴市广盛混凝土拌合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陕西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阴市广盛混凝土拌合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阴市广盛混凝土拌合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阴市广盛混凝土拌合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19597元,减半收取9798.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谢 虹审 判 员  蒲 晖代理审判员  尹旭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许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