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龙法平执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段琼珍与黎秀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琼珍,黎秀荣,何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平执字第471号申请执行人段琼珍。被执行人黎秀荣。被执行人何凤。申请执行人段琼珍申请执行黎秀荣、何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深龙法民一初字第608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黎秀荣、何凤支付执行款人民币58822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黎秀荣、何凤下落不明,本院向被执行人黎秀荣、何凤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财产申报表。同时,本院经向国土、银行、车管、工商、证券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查证结果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终结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 伟审判员 陈 璟审判员 张智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简笑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