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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汕中法民三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黄莫生诉被告揭东县利升达陶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莫生,揭东县利升达陶瓷厂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汕中法民三初字第26号原告黄莫生。委托代理人刘泰祥、许伟龙,广东祥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揭东县利升达陶瓷厂。投资人谢少芬。委托代理人谢利成,系投资人谢少芬丈夫。委托代理人苏东,系投资人谢少芬的外甥。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莫生诉被告揭东县利升达陶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莫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5.1元,减半收取为1227.6元,由原告黄莫生负担。审判长  郭建龙审判员  孔志勇审判员  林思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洪 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