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天秦皂民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冯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七条,第十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天秦皂民初字第199-1号原告冯某某,女,汉族,生于1980年4月7日。被告刘某某,男,汉族,生于1978年1月30日。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立强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某某诉称: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系表亲兄妹关系,于2001年3月9日登记结婚,2001年1月22日生长子刘某某,2010年4月10日生次子刘某某。婚后两人常因琐事发生争吵,感情已完全破裂,为此请求法院解除婚姻关系,抚养孩子,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被告刘某某辩称:被告刘某某与原告冯某某确属表兄妹关系,婚后生育两个孩子。现原告提出离婚,因法律禁止,故同意离婚,孩子由被告抚养,共同财产不予分割。经审理查明,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经父母包办于2001年3月9日登记结婚,2002年1月22日生长子刘某某,2010年4月10日生次子刘某某。原、被告的母亲系亲姐妹。共同生活中偶因琐事发生争吵,2013年11月21日原告状诉到院要求处理。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本区皂郊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结婚证等证据在卷证实、且相互印证,应予认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其登记结婚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婚姻关系无效,依法应予解除。对于孩子抚养及财产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无效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的婚姻无效。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立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志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