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穴诉执字第006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吴国华、胡爱英与武穴市余川镇车坊村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国华,胡爱英,武穴市余川镇车坊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穴诉执字第00608号申请执行人:吴国华,男,197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务工。申请执行人:胡爱英,女,197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务工。被执行人:武穴市余川镇车坊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彭泽华,男,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吴国华、胡爱英依据已经生效的(2012)鄂武穴民初字第0110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武穴市余川镇车坊村村民委员会已全部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608号执行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程 峻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项裕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