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法执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丁信用社与萧永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古丁信用社,萧永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法执字第215号申请执行人: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古丁信用社被执行人:萧永全。申请执行人古丁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萧永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高法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6月7日对该案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没发现有存款;查询房产、国土、车管等部门的登记情况,没有被执行人登记资料。因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行执行,申请人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该案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符合有关规定,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高法执字第21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文元审判员 :杨名锋审判员 : 李 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 古 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