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张塘少民初字第00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塘少民初字第0068号原告卢某某,女,1977年5月5日,汉族。被告邵某,男,1977年1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与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卢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洪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