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苍龙商初字第14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3-02
案件名称
夏亦鹏、彭兆威与项延赞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亦鹏,彭兆威,项延赞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龙商初字第1439号原告:夏亦鹏。原告:彭兆威。被告:项延赞。本院在审理原告夏亦鹏、彭兆威诉被告项延赞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夏亦鹏、彭兆威于2013年12月10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亦鹏、彭兆威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亦鹏、彭兆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夏亦鹏、彭兆威负担。审判员 陈 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林蓓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