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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徐民辖终字第01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张兴峰与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张兴峰,王晓龙,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徐民辖终字第01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负责人李章明,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兴峰,男,1967年12月8日生,汉族。原审被告王晓龙,男,1979年3月27日生。原审被告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维衡,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兴峰、原审被告王晓龙、原审被告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2013)沛民辖初字第0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上诉称:上诉人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的住所地在徐州市泉山区明理街2号楼1-301室,因此,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的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经查,被上诉人张兴峰向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起诉称:2007年3月,被告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承包了沛县东风西路的改造工程,被告王晓龙系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并将罩面工程分包给原告张兴峰施工。2007年10月31日、2008年9月19日,被告王晓龙两次向原告张兴峰出具欠条,共计欠工程款122万元。后因拖欠工程款发生纠纷,原告张兴峰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在原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将该案移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裁定,驳回被告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认为,本案系当事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所涉建设工程施工行为地位于沛县东风西路,该地应为合同履行地且属原审法院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顾开龙审判员  李忠和审判员  孙 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