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遵执字第9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崔海建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海建,贝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遵执字第949号申请执行人崔海建,男,1992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堡子店镇西新店子村。被执行人贝志男,男,198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堡子店镇南岭村。申请执行人崔海建与被执行人贝志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30日作出的(2013)遵民初字第7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4100元,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遵民初字第7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马福然审判员 钱海峰审判员 王兆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 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