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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北初字第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原告秦德全诉被告韩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德全,韩占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临民北初字第02号原告秦德全,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何德民,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占磊,男,汉族。原告秦德全诉被告韩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德全的委托代理人何德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占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德全诉称:2009年7月14日,被告韩占磊为王孝宇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王孝宇未还,原告提起诉讼。(2011)临民初字第937号民事判决生效后,原告申请执行,王孝宇无财产可提供执行。今依法起诉,要求被告韩占磊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和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韩占磊缺席无答辩。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14日,王孝宇因做生意需要,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同日被告韩占磊作为担保方签订《民间借贷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一、乙方向甲方借贷现金贰万元(20000.00元);二、借贷时间始于2009年7月15日,止于2011年元月15日;三、甲乙双方约定利息1.5%,贰万元月息三百元,到2010年7月15日乙方向甲方支付利息3600元,2011年元月15日乙方向甲方支付犀利1800元;四、担保人责任,乙方借贷甲方的贰万元现金由担保人全额担保;五、违约责任,乙方不能按时归还甲方贰万元本息造成违约,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同时,甲方可直接向临颍县人民法院起诉。合同上由原告秦德全、王孝宇、被告韩占磊签名摁印。借款到期未还,原告提起诉讼。(2011)临民初字第937号民事判决,认定韩占磊属于一般保证,驳回原告对被告韩占磊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生效后,经原告申请执行,王孝宇无财产可供执行,原告撤回申请。本院裁定,终结该案执行,引起本诉。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判决书,裁定书在案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生效的判决、裁定可作为证据使用。原告与被告韩占磊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合同约定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被告韩占磊为王孝宇借款的本金及利息提供一般保证,现王孝宇无财产可供执行,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保证责任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判决如下:一、被告韩占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秦德全现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1.5%自2009年7月14日起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秦德全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由被告韩占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涛审 判 员  贾颍伟人民陪审员  徐富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田振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