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经开民初字第10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杭州长运三运运输有限公司与潘国春、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长运三运运输有限公司,潘国春,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经开民初字第1064号原告:杭州长运三运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中欢。委托代理人:冯新强。被告:潘国春。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代表人:刘宁。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长运三运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国春、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长运三运运输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长运三运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潘国春、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长运三运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其余25元退还原告杭州长运三运运输有限公司。代理审判员 申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高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