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沈和刑初字第008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马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超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沈和刑初字第00875号公诉机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超(绰号小超),男,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曾于2008年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5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5月1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和平区看守所。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和检刑诉(2013)8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超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楠、王玲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超于2013年5月16日17时许,在沈阳市和平区万锦和里平小区门前,以人民币1400元的价格向李某贩卖白色晶体2袋,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马超随身携带的物品中查获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1袋,并从其位于沈阳市和平区兰州北街X号楼10-1室的住处查获粉色药片8粒、疑似毒品白色粉末2袋、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10袋。经检验,被告人马超向李某贩卖的白色晶体净重1.5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被告人马超身上及其住处查获的白色晶体共净重88.2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粉末净重6.07克,检出氯胺酮成分;红色片剂净重0.68克,检出咖啡因成分。公诉机关对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毒品、毒资等物证照片;书证;毒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证人李某、蒋某证言及被告人马超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超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应以贩卖毒品罪处罚。被告人马超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罚,又犯贩卖毒品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马超系累犯。被告人马超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认定的罪名均有异议,提出毒品是给李某的不是贩卖,李某给马超的钱是马超借给李某的2000元。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搜出的毒品是朋友父亲的辩解。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马超在沈阳市和平区万锦和平里小区门前,以人民币1400元的价格向李某贩卖白色晶体2袋,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马超随身携带的物品中查获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1袋,并从其位于沈阳市和平区兰州北街X号楼10-1室的住处查获粉色药片8粒、疑似毒品白色粉末2袋、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10袋。经检验,被告人马超向李某贩卖的白色晶体净重1.5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被告人马超身上及其住处查获的白色晶体共净重88.2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粉末净重6.07克,检出氯胺酮成分;红色片剂净重0.68克,检出咖啡因成分。上述事实,有以下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应予确认:1、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李某与马超是在监狱服刑时认识的朋友。2013年5月16日,李某在马超家的小区万锦和平里东门,花人民币1400元从马超手中购买了2袋冰毒。俩人刚分开,就被警察抓住了。冰毒是从马超处买的,马超说每个人民币700元,从没有管马超借过钱。2、证人蒋某的证言,证实马超是其男朋友,二人在沈阳市和平区兰州北街X号楼10-1室居住,房子是租的。知道马超吸食毒品,公安机关在他住处搜出的毒品是马超的。3、检验报告,证实被告人马超向李某贩卖的白色晶体净重1.5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被告人马超身上及其住处查获的白色晶体共净重88.2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粉末净重6.07克,检出氯胺酮成分;红色片剂净重0.68克,检出咖啡因成分。4、物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马超身上查获色晶体,从被告人马超租住的房间搜出白色晶体、红色颗粒、电子称等物品;公安机关从马超身上查获毒资人民币1400元;及马超交给李某的两袋毒品。5、刑事判决书,证实2008年,被告人马超因聚众斗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7月15日被释放。6、辨认笔录、指认作案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马超辨认作案现场的事实。7、搜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在马超身上搜出人民币1400元。在马超住处沈阳市和平区兰州北街X号楼10-1室,室内床头柜上面搜出“冰毒”1袋、一粉色塑料盒内有疑似冰毒1小袋;床上一蓝色保险箱内搜出一黑色纸壳,盒内装有疑似毒品“冰毒”1袋;保险箱内有白色小药瓶,内有粉色小药片8粒;还在该室搜出一铁盒,内有疑似冰毒7袋;在茶几下层搜出2袋白色粉末。8、扣押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将马超持有的10袋冰毒、8粒麻古、其他2袋白色粉末;人民币1400元、冰毒2袋;冰毒1袋予以扣押。9、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证实2012年3月17日,沈阳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彰驿派出所在办理毒品案件时获取信息,绰号为“小超”的男子在沈阳市辖区多地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冰毒”,并从中非法获利,并予以立案。经侦查,“小超”真名为马超,男,皇姑区人,并得知2013年5月16日12时许,马超将于当日下午在沈阳市和平区太原街附近交易毒品,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实施抓捕,并于当日17时许,在沈阳市和平区兰州北街28号万锦和平里小区将马超抓获。10、电话查询记录,人口基本信息表,证实被告人马超的前科劣迹情况及自然情况。11、情况说明,证实马超供述其持有的毒品是朋友刘刚父亲放在其家中的,经工作无法找到刘刚。12、被告人马超的供述,证实2013年5月16日,马超给了李某两袋冰毒,李某给了马超一卷钱,还没有数,就被警察抓获了。本院认为,被告人马超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故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关于被告人马超提出没有贩卖毒品给李某,冰毒是给李某的,李某给马超的钱是还给马超借款的辩解,经查,证人李某证实以每袋700元的价格共计1400元从马超处购买了2袋冰毒,从没有向马超借过钱;物证照片能够证实公安机关在马超身上查获人民币1400元;被告人马超供述公安机关在其身上查获的人民币是李某给的;检验报告证实马超贩卖给李某的白色晶体为冰毒,上述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马超贩卖毒品的事实。关于被告人马超提出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查获的毒品是其朋友父亲的辩解,经查,证人蒋某证实公安机关在马超居住的房间查获的毒品系马超的;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证据能够证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马超的住处查获了毒品,故被告人马超的辩解没有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马超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过刑罚,又实施毒品犯罪,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马超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依法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6日起至2028年5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王 琳人民陪审员 聂 涛人民陪审员 徐文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郑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