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礼民初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梁区明诉李保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区明,李保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礼民初字第00099号原告梁区明,男,汉族,1950年11月11日生,农民。被告李保文,男,汉族,现年61岁,农民。原告梁区明诉被告李保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区明诉称:2011年10月7日13时许,他驾驶摩托车沿千里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礼泉县西张堡街道时,遇相向行驶的李保文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他受伤,住院治疗一周,花费医疗费1500元,经礼泉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李保文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起诉要求李保文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412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梁区明起诉被告李保文,经查无此人,故原告梁区明的起诉,没有明确被告,其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梁区明对李保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苟选利审判员 : 裴 静审判员 :田建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 赵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