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民二终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周成林与渑池县果园乡耿村九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成林,渑池县果园乡耿村九组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三民二终字第2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成林。委托代理人陈星子,河南晨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渑池县果园乡耿村九组。委托代理人赵百路,渑池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周成林因与被上诉人渑池县果园乡耿村九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渑池县人民法院(2013)渑民一初字第7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成林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星子、被上诉人渑池县果园乡耿村九组的负责人周鸿卫、委托代理人赵百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03年被告周成林未经原告渑池县果园乡耿村九组同意,将原告所有的位于渑池县果园乡耿村村九组集体机动地东沟沿土地(东至东沟沿边,西至被告周成林烟房东墙跟,南至该土地南沿边,北至该土地北沿边),东沟底土地(东至东沟东沿底,西至东沟西沿底,南至该土地南沿边,北至耿村一组杨树林)占有、使用和收益至今(东沟底土地耕种至2012年6月),并在渑池县果园乡耿村村东沟沿土地西边土地上盖烟房一个。2013年3月25日,渑池县果园乡耿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明上述两块土地系渑池县果园乡耿村九组机动地。2013年7月10日,渑池县果园乡人民政府经调查确认提出以下关于耿村周鸿卫反映九组机动地被侵占的调查处理意见:1、该地块属九组集体机动地,未做分配或承包转让,应归九组集体所有;2、周成林应交回土地由九组集体管理使用;3、双方反映的其他问题应另案处理。2013年7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退还原告耕地5亩,赔偿原告损失10000元,并判令被告清除所占耕地的建筑物烟房。原审认为: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本案中,被告周成林未经原告渑池县果园乡耿村九组同意耕种原告所有的集体机动地并在机动地上建造烟房一个,事实清楚,现原告诉求其返还土地及清除所占土地上的烟房一个,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关于原告诉求被告赔偿其损失部分,原告仅向本院提交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属证书一份,证据不足,且被告不予认可,本院酌情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周成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渑池县果园乡耿村九组所有的东沟沿土地(东至东沟沿边,西至被告周成林烟房东墙跟,南至该土地南沿边,北至该土地北沿边)、东沟底土地(东至东沟东沿底,西至东沟西沿底,南至该土地南沿边,北至耿村一组杨树林);二、被告周成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拆除其在渑池县果园乡耿村村东沟沿土地西边土地上所盖烟房一个;三、被告周成林赔偿原告渑池县果园乡耿村九组经济损失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完毕;四、驳回原告渑池县果园乡耿村九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周成林承担。周成林上诉称:1、该土地虽然名称为“机动地”,但自农村实行承包责任制以来早已荒芜多年,上诉人对荒芜土地开垦使用是充分利用土地,发挥土地的效益,是国家提倡的行为,在不影响集体整体统一规划的情况下是不需要征得被告同意的。2、被上诉人仅仅收回上诉人一家荒地的行为不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根据规定被上诉人收回上诉人开垦的荒地的行为属涉及全体组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由全体组民或组代表讨论决定,意见应经到会的过半数人通过,所做决定也应向全体组民公布。被上诉人明显针对上诉人一家做出决定,未经组民会议或组代表会议讨论,更未向全体组民公开决定内容,是组长的个人行为,无法代表全体组民意见。3、东沟底土地上诉人早就放弃不再耕种,一审法院又判决返还明显违背客观事实。4、上诉人开垦的荒地位置偏僻,交通不便,根本产生不了经济效益,原审判决上诉人赔偿5000元经济损失没有事实依据。5、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土地的管理是乡级人民政府以及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职权,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一审法院受理此案错误,且一审法院适用物权法规定作出判决,适用法律错误。6、被上诉人侵占上诉人另一块土地的复耕费5000元十几年,其应予返还,一审法院对此未予处理,显然错误。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渑池县果园乡耿村九组答辩称: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集体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周成林未经原告渑池县果园乡耿村九组同意非法侵占耕种集体耕地并建造烟房属违法行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经审理查明:本案所涉土地,原由村民范贵成承包经营,后该地块被确定为九组集体机动地。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相同。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周成林未经原告渑池县果园乡耿村九组同意耕种原告所有的集体机动地并在机动地上建造烟房,其行为已侵犯了渑池县果园乡耿村九组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返还土地、拆除烟房并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原审法院结合土地面积及周成林占用时间酌定损失数额为5000元并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周成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郭旭飞代理审判员 李 剑代理审判员 白彦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郭晓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