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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17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江苏民众建筑工程公司诉江苏乾坤饲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民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乾坤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丰民初字第1747号原告江苏民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由民。委托代理人王庚。委托代理人王锦秀。被告江苏乾坤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鹏飞。原告江苏民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乾坤饲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曹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民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庚、王锦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苏乾坤饲料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苏民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1月16日,原被告签订综合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公司的办公楼,合同约定的总价款为1458万元,并约定了工程进度款的给付条件。原告如约完成建设工程施工,施工过程中经双方认可增加工程价款15万元。被告仅给付进度款70万元,下余进度款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现要求被告给付工程进度款340万元,庭审中原告又减少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工程进度款236.6万元,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江苏乾坤饲料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6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主要内容如下:“发包人(全称):江苏乾坤饲料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江苏民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综合楼。2、工程地点:丰县师寨镇政府驻地,丰欢路以西,工农路以东。3、工程内容:框架六层9224平方米,工程施工设计图纸包含的所有内容(除电梯、消防泵、消防泵房、消防池)。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一)。资金来源:自筹。二、工程承包范围:工程施工设计图纸包含的所有(除电梯、消防泵、消防泵房、消防池)。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以建设单位下达的开工令日期为准。合同总工期天数:360天(含打桩)。四、质量标准:合格。五、合同价款:合同价款(大写)壹仟肆佰伍拾捌万元人民币,¥:14580000.00元(双方认可的施工图预算下浮6%)。……。六、合同价款与支付:。……。15、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一、钢筋砼框架完成三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20%;二、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图纸中全部工作内容三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30%;三、竣工验收合格三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20%;剩余工程款自验收合格(或交付)之日起每年支付结算价款剩余部分的三分之一,三年内付清。不接受非转账以外的支付方式。”合同还约定了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江苏民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如约完成综合楼钢筋砼框架工程的施工,按合同约定被告应付工程进度款为291.6万元。实际施工过程中,因工程量变更,经双方确认,增加工程价款15万元。被告江苏乾坤饲料有限公司先后支付原告工程款70万元,下欠应付工程进度款236.6万元未付。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综合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本院2013年4月8日的调解笔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焦点是: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进度款236.6万元,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综合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如约完成工程进度施工,被告理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经双方认可,被告应付工程进度款合计为306.6万元[(1458×20%)+15],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进度款)70万元,下欠236.6万元工程进度款未付,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应付工程进度款236.6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江苏乾坤饲料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苏乾坤饲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民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进度款236.6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64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34000元),由被告江苏乾坤饲料有限公司负担(随案款直接支付给原告);下余案件受理费21136元,由本院于本判决生效后退还给原告江苏民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曹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袁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