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清民一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金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武清民一初字第246号原告:金某,女,198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武邑县人。被告:高某,男,1986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武邑县人。原告金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6日立案受理。由赵爱国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赵凯、人民陪审员孟令君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金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9年5月份相识,于2009年12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定居在被告方门市。2009年底因为给我娘家买东西多少,双方吵架后来导致厮打。双方于2011年4月30日生一女孩,取名高某某。满月后我和被告母亲和奶奶发生争执,后来我带孩子回娘���居住半年。2011年底,被告家人到我娘家叫我,我考虑到有孩子,我回到被告家,但被告还是因琐事对我打骂。2012年10月份因交电费的事,被告又和我打了起来,我回娘家居住。后来被告去过我娘家一次,不是去叫我,是和我讲理。2013年4月我到法院起诉离婚,被告托人去我娘家去说和。2013年10月1日被告接我到武邑县城租房居住至今。2013年11月3日我与被告居住期间,我和被告吵了起来,后来被告打了我。我们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女孩高钰婷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至孩子独立生活止;带走个人陪嫁物品及个人用品;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9年5月份相识,于2009年12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定居在被告方门市。双方于2011年4月30日生一女孩,取名高某某���因原、被告性格、脾气不和,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过几次矛盾。2012年10月份因交电费的事,原、被告发生争执,被告回娘家居住。2013年10月1日被告接原告到武邑县城租房居住,双方共同生活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四年,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过几次矛盾,导致夫妻双方关系疏远。原告起诉离婚后,双方于2013年10月1日共同生活至今,远未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未能向本院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充分证据,故对其请求不予支持。双方应珍惜夫妻感情,相互理解、包容对方,共同维系和好美满的夫妻关系。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担负。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爱国审 判 员 赵 凯人民陪审员 孟令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贾俊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