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谯民一初字第030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杨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3080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蒋大明,安徽董志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段端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