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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谯民一初字第030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杨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3080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蒋大明,安徽董志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段端平 来源: